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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勤休制度專區

公務員勤休制度專區
公務員勤休制度專區設立目的:
為落實釋字第785號解釋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之旨,行政院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及第6項授權規定,已於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服勤實施辦法,以規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及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。為使本校同仁瞭解勤休新制相關規定,以供查閱。
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說明:
(一) 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2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。
(二) 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,每日辦公時數(正常+加班)上限 14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。
因有急迫必要性,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,不受每日辦公時數 14 小時之限制,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。
*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超過 14 小時,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,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府備查。
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,加班上限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。
*應事前報府同意。
(三) 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2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。
*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,應事前報府同意,並以 2 個月為限,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。
(四) 補休期限: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。
(五) 覈實加班、適時關懷
➢ 加班要件:經指派、法定辦公時數以外、執行職務。
➢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考量急迫、必要及合理性,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延長辦公時數情形,應給予適當之休息,並適時關懷,避免超時工作。

相關規定:
公務員服務法
公務人員保障法
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
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
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&A
臺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
數位學習課程資訊:
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」(E等公務園)
人事行政總處宣導簡報資料
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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